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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工发[2012]29号关于2012年劳模体检和疗休养的通知
来源:宁夏总工会 时间: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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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2年劳模体检和疗休养的通知

各市、产业(厅局)、区直机关工会,直属基层工会:

  为迎接党的十八大的召开,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积极营造学习劳模、关爱劳模的社会氛围,自治区总工会决定在全区开展劳模体检和疗休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全区劳模体检和疗休养活动在今年3月至12月进行。主要内容:组织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普遍进行一次体检;组织2000名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进行体检;组织200名全国、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区内疗休养;组织开展“500名劳模游家乡”活动(名额分配见附件2),组织100名全国、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到区外疗休养,组织参加全总组织的全国劳模疗休养。

  二、参加人员

  参加体检和疗休养活动的人员为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全国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抗震救灾模范,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等。优先安排在一线工作、近三年没有参加过各级组织的体检和疗休养活动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离退休、下岗、失业或无挂靠单位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市、产业、直属基层工会的劳模体检和疗休养。

  三、具体安排

  (一)劳模体检

  劳模体检由各市、产业(厅局)、区直机关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其中银川、石嘴山、吴忠及周边地区劳模体检在宁夏工人疗养院进行,固原、中卫等地的劳模分别在当地具备体检资质的市级医疗单位进行,全国劳模集中在自治区保健局体检(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劳模疗休养

  1、全总劳模疗休养。根据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全国劳模疗休养计划,组织我区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赴国内各疗休养基地进行疗休养。

  2、区外疗休养。组织100名劳模到区外疗休养,每季度安排一批,分四批进行,每期7至10天时间,共100人(名额分配见附件2),由宁夏工人疗养院组织实施。

  3、区内疗休养:组织200名劳模在区内进行体检、疗休养及参观游览活动(名额分配见附件1),参加区内疗休养的劳模与参加体检的劳模不得重复,由宁夏工人疗养院组织实施。

  4、“劳模家乡游”活动:组织500名劳模、先进模范代表参观我区,时间为3天。由宁夏工人疗养院具体组织,各市、产业(厅局)、区直机关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具体负责组织劳模参加(名额分配见附件1)。

  四、相关费用

  劳模体检费用由区总统一标准,统筹安排,体检、疗休养期间按出勤对待,往返交通费用由劳模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交通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劳模所在市、产业、直属基层工会帮助解决。疗休养期间体检、食宿及参观游览等费用由自治区总工会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劳模体检和疗休养活动,把组织劳模参加体检和疗休养活动作为学习劳模、关爱劳模、尊重劳模、争当劳模和大力弘扬劳模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劳模体检和疗休养活动安全顺利。

  (二)组织劳模参加体检和疗休养活动时,各级工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专人带队,提前一周确定体检和疗休养人员名单,加盖公章后报送区总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

  (三)参加劳模体检和疗休养活动的人员必须符合条件,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或患有各种疾病的劳模原则上不安排体检和疗休养,疗休养期间不得带家属或随员。

  (四)全国劳模疗休养地点时间待全总确定后另行通知。

  电子邮箱:1nxlaomoban@163.com

  传真:0951-6029324

  联系电话:0951:6359056020200附:1、2012年劳模体检及区内疗休养计划安排表

  2、2012年劳模疗休养计划安排表

  3、2012年劳模体检及疗休养报名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

  201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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