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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工办发[2013]38号关于印发《宁夏职工职业(工种)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宁夏总工会 时间:20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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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宁夏职工职业(工种)技能实训基地

  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 、产业、直属基层工会、自治区各职工职业(工种)技能实训基地:

  现将《宁夏职工职业(工种)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职工职业(工种)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宁夏职工职业(工种)技能实训基地

  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职业(工种)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规范管理,切实发挥职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培训高技能人才队伍方面的作用,根据《工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职业(工种)技能实训基地是指经自治区总工会命名并授牌,以职工(农民工)为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三条  自治区职工技术协会为职工职业(工种)技能实训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第二章  实训基地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凡能够承担某个工种技能实训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院)、企业培训中心均可申报。       (1)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和一至二个工种培训优势,具备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设施设备和较大规模的实训场地,申报工种的实训工位一般不少于15个。 (2)具有一定培训规模,实训基地核心专业年招生规模100人以上;能面向本单位、本企业或社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近三年来培训效果较好,学员满意率高,并能公示培训的目标、教学计划和收费标准等内容。(3)具有满足教学、实训需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申报项目(工种)有2名以上专业带头人和一批专业骨干教师,实训指导教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丰富实践能力的实训教师应占50%以上。(4)具有职业技能考核认证资质,能面向社会开展公共实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第五条  实训基地的申报:各市、县(区)、产业和直属基层工会可向自治区职工技术协会推荐1—2家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作为自治区职工职业(工种)技能实训基地候选单位。  第六条  申报实训基地应填写《自治区职工职业(工种)技能实训基地申报表》并附书面报告。  第七条  自治区职工技术协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由自治区总工会授予“自治区职工职业(工种)技能实训基地”匾牌。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实施第八条  自治区总工会每年将安排职工职业(工种)技能专项培训经费,自治区职工技术协会办公室制定培训计划,下达培训任务。第九条  培训委托各市、产业、直属基层工会组织实施,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职工技术协会办公室提交当年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经自治区总工会批准后,在当地职工职业(工种)技能实训基地进行培训。第四章 实训基地管理与考核第十条  自治区职工技术协会应加强协调与指导,各市、产业、直属基层工会要加强对本地、本产业的职工职业(工种)技能实训基地的监管。    第十一条  自治区职工技术协会将定期进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且业绩突出的职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由自治区总工会授予“自治区总工会职工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对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并摘牌。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职工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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