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总 工 会 文 件
宁工办发[20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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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产业工会,区直机关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自2013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300元/月,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现将我区困难职工(农民工)认定标准调整如下:
一、困难职工(农民工)认定标准:
1、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下,月人均收入低于450元的职工(农民工)家庭。
2、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略高于450元的职工(农民工),但由于工伤致残、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或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职工(农民工)。
3、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略高于450元的职工(农民工),但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累计医疗费用(已救助过的,医疗费用不再累计计算)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60%(含),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农民工)。
4、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给家庭财产和生活必需品造成严重损失并影响基本生活的职工和农民工。
二、各级工会要按照新的困难职工界定标准对所属职工(农民工)尽快重新摸底了解,于10月31日前完成新增困难职工的档案建立和软件录入工作,不具备帮扶工作录入条件的单位于10月1日前将困难职工基本情况表报自治区总工会法律与保障部。
联 系 人:田宏
联系电话:0951—2090078
电子信箱:nxbf001@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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