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地方动态 / 内容详情
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通知
来源:宁夏总工会 时间:2013-12-10
分享到微信
打印

  各市、县(区)工会,产业工会,区直机关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区总各部室、直属单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4月28日起施行。现就做好《特别规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特别规定》的重要意义 

  《特别规定》是我国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法规,是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现实要求,是多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成功经验的集中体现。《特别规定》在1988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调整了禁忌劳动范围,规范了产假待遇,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它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的关心爱护,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进一步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中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扎实推动《特别规定》贯彻实施。

  二、大力开展《特别规定》系列学习宣传活动

  为加大学习宣传贯彻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区总已于5月12日启动了《特别规定》宣传月活动,并同时举行了咨询活动,印制了宣传资料,6月份将对《特别规定》进行集中宣传,拟在五市、部分产业工会及直属基层举办宣讲活动,同时向女工干部及女职工发放《特别规定》小册子和宣传画。各级工会要从实际出发,与区总上下联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促进宣传工作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掀起学习宣传的高潮。要通过学习宣传,不断扩大《特别规定》在社会上的知晓率和覆盖率,大力营造关心爱护女职工的良好社会氛围,着力提高女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为贯彻实施《特别规定》奠定坚实基础。

  三、积极推动《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级工会要以《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做好女职工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继续主动配合、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特别规定》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就涉及女职工权益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尽快启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研究。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健全和完善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网络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与地方人大和劳动、卫生、安监等政府部门的合作,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突出中小非公企业和维护女农民工权益的督查重点。加强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着力推进“两个覆盖”,注重将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协商范围,纳入女职工专项合同,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促进实现体面劳动。

  四、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贯彻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将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将贯彻工作与维权工作相结合,以中小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突出企业和女农民工为重点,深入开展贯彻工作,特别要高度关注对女农民工的劳动保护,着力推动并帮助解决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各地宣传贯彻工作的好经验,推广用人单位履行责任义务的好做法,以点带面,推进《特别规定》的全面实施。广大工会干部要自觉带头学习、准确把握《特别规定》基本内容,带头普及和宣讲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为基层工会和女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请各市总工会于2012年7月1日前将学习宣传贯彻《特别规定》情况报区总女职工部。

  联 系 人:金桂芬、刘朗嵬

  联系电话:6028225

  电子邮箱:nxzghnzgb@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12年5月22日

 


上一条: 关于对今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调研的通知
下一条: 南昌起义中,工会人发挥了这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