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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来源:宁夏总工会 时间: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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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我市对企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情况,以及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调研,情况如下:

   一、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情况

   (一)全市企业用工情况

   全市共有各类用工单位(7人以上)7540家,劳动用工11.31万人。其中,工业企业3770家,服务型企业3393家,事业单位121家,其它256家(培训学校、车站、医疗机构等)。规模以上企业(产值2000万以上)191家,涉及劳动者4.55万人。

   (二)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取得的成效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认真实施,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稳步提高。全市签订劳动合同96135人,签订率85%。规模以上企业签订劳动合同43182人,签订率95%。签订集体合同975份,涵盖企业1702家,覆盖职工80608人,签订率达94%。劳动合同签订率逐年增长,特别是近两年,每年以10%以上比例增长。二是劳动关系逐步和谐。职工劳动报酬、社保福利、劳动安全等基本权益逐步得到法律保障。绝大多数职工能够通过有效程序和法律手段解决劳动争议,没发生过集体停工、罢工事件,企业与职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理念逐步形成。三是劳动者社会保障力度不断加大。截止目前,全市7540家用工单位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1.28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1.23万人,参加失业保险7.7万人,参加工伤保险6.1万人,参加生育保险7.7万人。四是劳动争议调解更趋法制化。基本形成了劳动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工会联合调解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建立和完善了执法监督体系和劳动争议仲裁体系,进一步畅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渠道,职工的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和及时解决。

   二、主要做法

   (一)加大宣传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全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先后采取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月、吴忠日报专版宣传、街头设立咨询点、广场摆放展板、悬挂宣传标语、组织企业和职工培训学习、职工法律知识竞赛、免费发放《农民工维权知识手册》等形式,广泛开展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宣传活动,近年来累计发放宣传资料10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0万多人次。市总工会在吴忠日报开辟了工会说法专栏,每月两期用理论和实例结合的方式,宣传《劳动合同法》知识和正反两面的典型案例,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

   (二)强化劳动监察,维护职工权益。全市各级劳动监察部门不断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采取书面审查、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重点检查餐饮、娱乐、宾馆、超市、洗车行等劳动强度大、从业门槛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指导、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深入开展生产经营资格、使用童工、非法强迫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落实情况、清欠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检查。截止目前,各级劳动仲裁部门累计受理各类争议案450件,调解370件,仲裁80件。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受理各类欠薪投诉案294件,清欠工资5855.46万元;依法对2家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三)推进集体合同签订,保障职工收入合理增长。全市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将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在全市企业中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百日攻坚”行动、工资集体协商“上级代理制”等,不断提高了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青铜峡市将“依法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稳步提高职工收入”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作为改善民生重要举措予以落实。红寺堡区爱德制衣厂、同心羊绒工业园区各企业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将操作中的各个工序价位细化并进行公示,使得职工明明白白挣钱。在全市聘用了108名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指导企业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截止2013年第一季度,经工资集体协商,我市百人以上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长11.5%,协商后一线和普通职工月平均工资达1915.6元。

   (四)加大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力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作为重点,通过加强专项检查,促进了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一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就业相对稳定的农民工每年能够续签劳动合同,缴纳养老、工伤、医疗三项基本社会保险。一些建筑企业如同心县城乡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红寺堡区博大商贸城的彭阳县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签约时间短、工作时间弹性大的现状,与农民工签订了简易适用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支付形式、工资发放时间、计时工资额度以及劳动保护措施等事项。吴忠二建在与农民工签订专项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为农民工统一办理了工资卡。同心县不断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凡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单位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同时筹集50万元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切实保障农民工“劳有所获、获有所得”。截止目前,全市共有农民工49100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9280人,签订率达80%以上。

   (五)加强中介管理,规范劳务派遣。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察和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劳务派遣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督促用工企业规范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制度,落实劳务派遣员工的同工同酬权利。目前,全市经人社部门许可注册的劳务派遣企业32家,涉及劳动用工3000多人。           

   (六)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一是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现了劳动信访、调解、仲裁一站式服务,有效调处了一些劳资纠纷案件。如,2012年10月份,荣盛铁合金公司搬迁,因安置补偿等问题引发了37名员工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多方取证、调查核实,最终成功调解了此案,企业与37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57万元经济补偿。二是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化解了一些劳动纠纷。市总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维权直通车”下访、实施“工会维权函告制”、行使“三权”维权模式(劳动争议代理权、工伤认定代位申请权、集体合同直诉权)等方式,重点狠抓了典型侵权案件的法律援助,先后代理劳动争议案件74起,胜诉72起,发放法律援助费2.25万元,为职工挽回各项损失385余万元。三是建立司法、劳动、工会等部门联合调解模式。青铜峡市在法院和四个基层法庭建立了职工维权合议庭,每个合议庭内至少确定一名职工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庭审。四是在社区、乡镇、街道、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将调解工作延伸至基层,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七)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近年来,通过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逐步形成了“企业关心职工权益、职工关心企业发展”的和谐氛围。如庆华集团、吴忠红山河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分别投资数百万元建设职工宿舍、餐厅和职工活动中心,提高了职工生活质量、丰富了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宁鲁石化有限公司、盐池福海大酒店、吴忠兴达粮油公司等企业通过采取为困难职工送温暖、实行工龄工资、免费旅游、健康体检等措施,变“合同留人”为“用心留人”,劳动关系得到进一步巩固。目前,全市共创建合格、先进、模范职工之家725家,70%以上规模企业参与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17家企业分别被评为区、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部分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还不规范。一是存在“有劳动关系无合同”的问题。一些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袒护了劳动者,弱化了企业的管理权,企业主为了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不主动、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如一家羊绒企业工龄14年的老员工未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未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市区一羊绒工业园区内大多数企业沿用投亲靠友、口头协议和家族式管理的方式,与劳动者未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二是存在“有合同不规范”的问题。在查看的部分劳动合同中,一些合同文本形式化,对工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事项没有明确约定。个别企业的职工手里没有自己应持有的劳动合同文本,导致出现劳动纠纷时缺乏证据,给维权带来困难。三是存在“有合同不履行”的问题。一些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时有发生,职工法定节假日休息、加班工资、劳动保护、女职工权益保护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如我市一家乳制品企业一女工因病申请休病假,遭企业拒绝,女工在休病假期间怀孕,企业以该女工旷工为由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而引发劳资纠纷。一些企业职工还存在单方面毁约的情况。如一些化工企业花了很大代价培训出有一技之长的技术工人,因选择高职位、高收入的单位,不遵守劳动合同规定,单方面毁约。

   (二)企业用工短期化倾向导致劳动合同签订受阻。调研中80%以上企业反映,目前职工流动大,用人难、留人难现象比较严重。企业用工短期化给企业稳定生产、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带来较大影响,同时也对企业用工理念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为降低成本与职工签订短期合同,谋求用工短期化;二是一些企业用工呈现季节性,用工时间短且不稳定,致使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无法跟进,长期反复导致企业用工呈现招人、走人、再招人的恶性循环;三是年轻职工和新生代农民工的打工理念发生转变,他们为了获得更好的薪酬待遇、用工环境、发展空间等而主动更换工作单位,或追求“能看得见、拿到手的工资”,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务派遣管理不到位造成矛盾隐患较多。近年来,我市劳务派遣用工市场发展迅速,尤其是建筑、保安等行业。据吴忠市保安公司反映,劳务派遣用工在保安行业存在用工缺口大、供需结构不平衡、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制约了行业的发展。同时,由于对劳务派遣管理不到位,给不规范的劳务派遣中介机构和用工企业有可乘之机,表现在劳动者一旦转为派遣后,处于两管两不管的尴尬境地,从而造成一系列矛盾和隐患。如市区一家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2010年与8名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一家知名用工企业签订用工协议,派出该8名工人前往该企业从事上煤工工作。一段时间后,由于公司技改而撤销该工种,随之将8名工人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未满而8名工人待业的状态下,因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协议单位发生争议,相互踢“皮球”,未能及时兑现工资待遇,致使8名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职工劳动保护权益未得到有效落实。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防护意识不强,防护不到位。个别单位不了解甚至不履行新职业病防治法,尤其是一些小微型企业业主不履行义务、不愿在劳动保护设施上投资,导致“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较为突出。如盐池县一些建材企业在粉尘较大的原料投放口未配备合理的防尘设施,未给切料岗位的职工配备应有的防尘口罩、护目镜等劳保用品,也从未给职工进行体检。一些化工、建材和羊绒企业,仍然使用陈旧老化、环境污染大、事故隐患多的生产设备,导致一些职工直接遭受粉尘、噪音、甚至有毒气体的危害。二是监管不到位。目前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尚存监督体系不顺、执法监督不到位、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或交叉等现象,导致此项工作较为滞后。三是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操作中不注重遵守安全规章、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四是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不落实女职工产假待遇,并在女职工“三期”内违法延长劳动时间,不能有效维护女工“三期”合法权益。

   (五)劳动争议案件呈多发态势。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诉求内容多且标的高。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都提出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缴纳、休息休假等多项仲裁请求。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多发态势的主要原因:一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扩大了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延长了仲裁申请时效,同时取消了劳动仲裁收费,劳动者诉求成本降低。二是推进协调劳动关系制度仍遇难题,使争议矛盾难以源头预防,主要表现在集体协商制度仍有较大阻力,部分企业主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发展成果与职工共享,致使职工诉求无处表达长期形成积怨。三是一些企业在关停、转改、搬迁的过程中,因告知不当、安置不妥、补偿过低等引发的劳资纠纷明显增多。四是一些青年职工、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增强与维权方式非理性,导致劳动争议多发易发。              

   (六)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作用发挥有待加强。参照全国多数地区做法,一般按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比例每万人需设1名专职劳动监察员,我市则需要90名专职监察员,而目前我市专兼职监察员只有24名,人员力量与不断增加的工作任务量明显不匹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目前,我市三方机制还落实不到位,劳动仲裁委机构还不健全,处理劳动争议事务实际上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一方执行。

   三、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宣传,提高认识。深入开展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劳动合同法》作为“六五”普法重点宣传教育内容,多途径、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宣传,重点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非公企业、中小企业经营者和农民工群体的劳动合同基础知识宣传培训力度。加大对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企业及劳务派遣人员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集体协商理念的教育力度,积极引导企业逐步健全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加大对正反两方面贯彻《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对违反劳动合同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案件进行曝光,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为《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进一步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加强专项检查和日常监察工作力度,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工资发放、规章制度的建立、集体合同、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安全生产、五险一金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作为专项检查重点。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企业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各级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工作,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力度,确保足额缴纳,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力度。完善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监控,切实防范处置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行政司法联动,坚决打击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强化管理,规范用工。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劳务派遣用工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劳务派遣公司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提高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门槛,净化派遣劳务市场,依法清理和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备相关经营条件、违法派遣、损害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的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实行用工岗位和用工情况备案制度、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同工同酬、社保待遇、加入工会组织、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权利。

   (四)进一步强化教育,确保安全。强化对企业的思想教育,督促其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扭转“要我抓安全”到“我要抓安全”的局面,把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作为企业的一项自觉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职工身体有危害的企业、车间、作业场所要坚决予以查处,确保各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真正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基本权益。

   (五)进一步强化维权,形成合力。继续巩固和完善“引调入裁”、“引援入裁”机制,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整合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等各方调解资源,探索比较完善的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优势力量,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源头和基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以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为重点,不断扩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覆盖面。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情况应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涉及企业和经营者的各类评优创先,要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情况作为重要条件和依据。加强创建活动的复查评估,对复查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创建荣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工会、工商联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维权保障,形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合力。

   (六)进一步强化队伍,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规范机构设置,增加人员和经费投入,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全面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建设要求,加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培训力度,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完善和落实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健全劳动仲裁委机构,加强仲裁员的配备,能够合理、合法地组成三人合议庭,使劳动争议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能够及时融入企业和职工的声音,确保公平执法、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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