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区试点推行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缓解职工看病贵和因病致贫问题,减轻患重特大病职工个人、家庭经济负担,它具有低投入、覆盖广、补助高等特点,是一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的社会保障拾遗补缺的公益性慈善互助活动。现将试点推行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现阶段准备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互助活动的背景和过程
利通区试点推行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活动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利通区总工会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参与,辖区各级工会宣传实施,职工自愿参加的公益性互助活动。利通区总工会在借鉴北京市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制定的《职工医疗互助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区情和会情,制定了《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试行)》。互助活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区级统筹、统收、统支的管理制度。为了不断完善办法和章程,利通区总工会多次向区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区委、政府分管领导积极指导并参与互助活动办法的制定,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逐章逐条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互助活动内容
《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试行)》共分六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为:
(一)互助宗旨: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以互助大病为宗旨,是帮助患重特大病职工解决在医保报销、医疗保险赔付、民政救助之外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过重的一项公益性互助活动。
(二)互助机构:职工医疗互助是由利通区总工会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参加,辖区各级工会宣传实施,职工自愿参加的公益性慈善互助活动。互助会理事会是职工医疗互助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独立行使审核审批权;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会执行机构,具体执行互助活动期间各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互助对象:凡利通区工会会员或具有利通区户籍的其他工会会员,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自愿参加。利通区工会会员由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其他工会会员可在社区工会或其利通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四)互助资金来源:职工个人缴纳、政府资助、工会会费补助、社会各界捐赠、赞助、利息及其它收入。第(二)(三)项筹集资金和第(四)项50%筹集资金作为风险储备金,仅在互助期内资金出现困难时启用。
(五)互助待遇保障: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是在医疗保险赔付、民政部门救助后,针对住院总费用5万元且个人自付2万元以上的职工按两次给予医疗补助。第一次医疗补助标准:(一)个人负担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的补助30%;(二)个人负担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补助35%;(三)个人负担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补助40%,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第二次医疗互助是在本互助年度末,理事会根据互助资金结余情况,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实行补助。两次补助最高可按60%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活动风险评估
1、法律政策评估。前期利通区总工会向市医保中心、法制办和区司法局征询意见,活动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北京市、云南省已先后于2011年开展了互助活动,社会影响很好,已成为工会服务职工、服务社会的另一品牌工程。今年自治区和吴忠市总工会确定利通区为实施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试点单位,在政策上都给予倾斜和支持。
2、运行模式评估。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活动是由利通区总工会牵头组织实施的一项公益性慈善互助活动,互助活动的各项工作都属于社会组织行为,具有民间性,活动的发起、运行、终止都依据的是办法、章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由区直各部门、各乡镇领导和基层工会领导共同参与,这些成员如果因为工作调整或其他原因有变动,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会根据办法和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随着活动的深入开展,社会上一些热心公益事业的爱心人士在看到职工重特大病互助活动给困难群体带来的实际利益和效果后,也会积极的参与到互助活动中,到时这些人也就会以理事会成员的身份被吸纳到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会。同时,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只有参加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职工才能申请补助,是会员之间相互的互助活动,不是政府职能的救助,活动本身体现的是“互帮互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帮互爱的友爱精神,引导的是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而政府救助只要是群众有困难就解决的一项职能,救助无疑在行为上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对于政府而言困难群众只有索取没有付出,这也是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活动有别于政府救助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因此,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活动以办法和章程规定的模式运行,在实际的运行实施过程中,政府不存在任何风险,即便出现不可预知因素,造成互助会不能正常运作,也将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变更和注销。
3、覆盖人群评估。根据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夫妻双方同时参保的,其双方具有利通区户籍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及在校子女患重特大病的按照本办法适用标准给予补助。第一种情况:利通区现有工会会员5万人,按50%的参与率估算,有2.5万人参加互助活动,其中有40%的夫妻双方参与互助活动(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将有1万个家庭受益,按办法规定一家有5口人延伸纳入补助范围,覆盖人群达5万人,那么受益人有7.5万人,占利通区户籍人口的20%;第二种情况:吴忠市总工会管辖的5万工会会员有2.5万人也参加互助活动,同上计算的话,有1万个家庭,一家5口人延伸纳入补助范围,覆盖人群也是5万人,符合办法规定的受益人同样也有7.5万人。综上所述,此次互助活动总受益人有15万人,占利通区户籍总人口的40%;第三种情况:利通区工会所辖工会会员5万人加上吴忠市工会所辖工会会员5万人全部都参加互助活动,同上计算的话,有4万个家庭,一家5口人延伸纳入补助范围,覆盖人群是30万人,占利通区户籍总人口的80%。当然,剩下的20%的人群中,有一部分人是不愿意参加互助活动的,有一部分人是因为不符合办法规定且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办法规定不能延伸的老人、五保户、孤儿和单亲家庭。等将来互助活动正式实施后,可以补充完善办法,将这一弱势群体纳入互助范围。
4、资金运行评估。根据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安排实施两次补助,是从保运行、保资金安全和给予困难群众解决更多困难两个方面统筹考虑。实施第一次补助是为了缓解患病职工的经济和个人负担,同时还要切实保证第一次补助资金在保底的基础上安全有效运行;第二次补助是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会理事会根据年底资金结余情况另行决定给予补助,是为了尽可能地给予受助对象更多更深入的救助,从根本上解决患病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致困的问题。所以,分两次补助既是为了保证资金运行的安全,也是为了实现救助金额最大化。两次补助会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考量。
利通区总工会从利通区民政局搜集了2012年度利通区城乡居民重特大病救助数据,符合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有101人(此救助对象涵盖在利通区39万户籍人口中)。以民政局2012年度救助的101人为依据,根据办法规定测算得知:第一次补助资金126.7万元,第二次补助资金91.1万元,两次合计补助资金217.8万元。(附补助概算一览表)
第一种情况:目前利通区有工会会员5万余人,第一年启动实施按照50%的收缴率计算,全年收入互助金125万元(2.5万人×50元),按照覆盖人群第一种情况占20%扩大一倍40%计算的话,可以覆盖职工及其直系家属15万人,根据民政局2012年度利通区城乡居民重特大病救助数据测算,第一次补助需资金126.7万元,按占总人口40%计算,按比例实施第一次补助约需资金50万元;第二种情况:如果吴忠市工会会员有2.5万人也参加互助活动,全年收入互助金125万元(2.5万人×50元),加上利通区工会会员缴纳的125万元,收入互助金250万元,按照覆盖人群第二种情况占40%扩大一倍80%计算的话,可以覆盖职工及其直系家属30万人,同上计算按比例实施第一次补助约需资金100万元;第三种情况:如果利通区工会所辖工会会员5万人加上吴忠市工会所辖工会会员5万人全部都参加互助活动,全年收入互助金500万元(10万人×50元),按照覆盖人群第三种情况占80%扩大到100%计算的话,可以覆盖职工及其直系家属39万人,同上计算按比例实施第一次补助约需资金126.7万元。由此看来,三种情况第一次补助都低于所收互助金:第一种情况收互助金125万元,第一次补助50万元;第二种情况收互助金250万元,第一次补助100万元;第三种情况收互助金500万元,第一次补助126.7万元。当然也可能所有需补助对象都参与互助活动,依照三种情况来看,第一次补助都需126.7万元,第一种情况将会启用政府资助资金。
以上测算数据是包括了受助人个人全部自付药费,如果将个人自付药费剔除的话,两次补助资金标准将还会降低。
随着互助活动的顺利实施,今后的互助资金除了通过政府补助和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外,一些社会爱心人士在看到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带来的实际影响和效果后,也会积极地参与进来进行捐助,这样互助资金将会越来越充裕,互助活动也就会在资金完全有保障的前提下正常开展。
5、资金安全评估。为了加强对互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根据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第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成立了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会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设立利通区总工会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会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还成立了由同级纪检、财政、审计等多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会监事会,从机构设置上保证了资金管理的安全。同时,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还设立了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会互助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个人和组织挤占挪用。互助资金只能用于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活动期间所需工作经费均由利通区总工会解决,确保了活动期间各项支出不会动用互助资金的一分一毫,互助会也不会像红十字会那样提取资金用于单位内部人员和其他开销的支出,从制度上坚决杜绝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活动的整个过程将由社会各界全程监督,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会将从体制上定期向职工和社会各界公布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通过以上安全防范措施的设定和运行,始终做到互助金“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
四、实施效果
利通区总工会从医保、民政部门获得的救助数据显示,因患重特大病而造成因病致穷、因病致困的群体还占有一定的比例,现有的保障救助机制不能完全解决这一群体的实际困难。为此,我们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其他省市(区)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在自治区范围内率先推行这一惠及广大职工的互助活动。这一办法的实施,不仅是对医保、民政救助外的有益补充和完善,而且还能基本解决患重特大病职工因病致穷、因病致困的问题。互助活动既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主要措施,也是维护职工队伍和辖区社会稳定,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做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互助活动的顺利实施和深入开展,在社会上产生实际效果和影响后,互助活动将在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的基础上,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抓手,本着“互助金从职工中来、用到职工中去”的原则,不断完善职工互助保障补偿救助机制,尽最大的努力减轻患重特大病职工的家庭和经济负担。今后的互助活动将会在一整套运行机制的完整配套下,以继续拓展新的救助领域为终极目标,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逐步实现运行机制规范化、覆盖群体广泛化。那时的利通区职工重特大病医疗互助会将会在大家的努力下建设成为利通区职工互助会,将为利通区慈善事业的发展及职工群体的稳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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