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自治区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全总《关于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经费管理的通知》精神,采取多项措施持续加大基层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并通过加强检查和指导的方式严格规范经费开支,切实解决乡镇、街道工会经费不足问题。
一是保证10%的乡镇、街道工会经费分成。《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分成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和市辖区级的乡镇、街道工会所属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乡镇、街道工会分成10%。
二是承担全区乡镇、街道工会职业化工会工作者经费。全区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工资由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财政和市(县)总工会按4:3:3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区总负担40%的工资、年终考核奖等经费。
三是每年给予全区乡镇、街道工会定额补助资金。为了保障乡镇、街道工会经费,区总采取经费定额补助方式,对所辖乡镇、街道工会每年给予工作经费补助。仅2016年,补助乡镇街道工会经费254万元。
四是加强对乡镇、街道工会的指导,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对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乡镇、街道工会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对暂不具备财务核算条件的由所在县级工会采取“上代下”的方式进行管理,确保了工会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真正惠及职工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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